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分委會(TDG)負責聯合國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》的編寫、發行及推廣。分委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對以上法規進行研究討論,并做出修訂。此法規是全球危險貨物運輸和分類的基礎,是各國制定本國運輸法規的準繩,對于運輸行業和國際貿易至關重要。我國每年均派代表團參加分委員會的工作會議,由國家發展改革和委員會牽頭參加。
上海化工院檢測有限公司作為國內從事化學品分類和鑒定的先行者,是發改委課題合作單位,第一時間獲取并分析法規的最新發展,為中國代表團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,為我國爭取危險貨物運輸領域的國際話語權。上化檢作為中國代表團技術支撐單位,在會議前完成了會議文件的翻譯、意見研究及匯總、新提案研究等工作,并在本次會議上提交了《規章范本第2.9.3.4.3.4段和GHS第4.1.3.3.4段的分類》的提案。
本次會議共收到提案58份,我們將這些提案分為了“危險貨物分類”、“包裝”、“鋰電池”及“《試驗與標準手冊》的修訂”四大版塊,通過這些版塊為您介紹其中的主要提案。這些提案代表了國際危險貨物運輸領域最新最前沿的研究成果,提案原文可以登陸http://www.unece.org/trans/main/dgdb/dgsubc3/c32020.html進行查看。
一、聯合國編號2248、2264和2357的毒性
提案方:韓國;提案序號:7
簡介:韓國專家通過比較海洋環境保護科學問題聯合專家組(GESAMP)的危害概述和規章范本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分類情況,收集了三種物質的毒性試驗數據,并以此建議對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相應條目進行修改。根據收集到的數據:
①認為UN2248屬于包裝類別Ⅱ的吸入毒性物質,根據危險性優先順序表,應將其主要危險性由第8類改為6.1項,包裝類別仍為Ⅱ。同時需對其有限和例外數量、可移動罐柜和散裝貨箱的內容也進行相應修改。
②認為UN2264屬于包裝類別Ⅲ的毒性物質,應在表中增加次要危險性6.1項。
③認為UN2357屬于包裝類別Ⅲ的毒性物質,應在表中增加次要危險性6.1項。
提議:修改后的條目為:
二、明確UN1002空氣,壓縮的范圍
提案方:歐洲工業氣體協會(EIGA);提案序號:9
簡介:考慮到環境污染等因素,有時會用含氧量不超過23.5%且其余部分為氮的混合物作為“合成空氣”來代替“空氣”用于醫療和非醫療等用途。此類混合物過去曾按照特殊規定292在UN1002壓縮空氣條目下運輸,而當特殊規定292在2007年刪除后,無法確定是否可以繼續按照UN1002運輸此類混合物,導致使用者感到困惑。因此,歐洲工業氣體協會建議恢復原特殊規定292,明確允許在UN1002條目下運輸“合成空氣”。
提議:在第3.3章中添加特殊規定2xx:“按體積含氧量不少于19.5%且不超過23.5%的氮氣和氧氣的混合物,如不存在其他氧化性氣體,可在本條目下運輸。濃度在這一限度內,即不需要貼5.1項的次要危險性標簽。”
三、按照特殊規定225對便攜式滅火器進行運輸
提案方:德國;提案序號:10
簡介:根據特殊規定225,只有功能完備的便攜式滅火器可以按UN1044進行運輸。但在實際運輸中,經常會出現將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(如軟管和噴嘴)取下,單獨運輸滅火劑容器的情況。根據特殊規定225,這類滅火劑容器需要被分類為基于內裝氣體而確定UN號的氣瓶(例如:針對二氧化碳的UN1013)或UN3500(加壓化學品,未另作規定的),從而必須完全滿足6.2章節的要求。而實際上,這些滅火劑容器也是按特殊規定225的要求來生產、試驗、批準和標簽的。
提議:擴充特殊規定225的內容,特別指明只要仍然被標記(標簽)為便攜式滅火器,即使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暫時未連接,也可認為屬于特殊規定225中所指的便攜式滅火器。
四、在《規章范本》第2.4.2.3.2.3部分將7-甲氧基-5-甲基-苯并噻砜-2-硼酸做為自反應物質引入新條目
提案方:歐洲化學工業委員會(CEFIC);提案序號:12
簡介:7-甲氧基-5-甲基-苯并噻砜-2-硼酸是一種正在批準過程中的新活性藥物成分的前體。出于國際運輸的需要,按照試驗和標準手冊圖20.1進行了此物質的分類試驗,結果表明此物質應劃為F型自反應固體。
提議:基于此,歐洲化學工業委員會提議在規章范本的2.4.2.3.2.3章節為此物質增加新的自反應物質條目以及備注(11):
備注(11):規定濃度限度的該技術化合物可含有至多12%的水和至多1%的有機雜質。
五、有機過氧化物:列入2.5.3.2.4的新配制品
提案方:日本;提案序號:14
簡介:由于新的過氧化物配制品已經可以在市場上買到,其海上運輸已經獲得日本國土交通省的批準且已經安全運輸超過15年,因此提議更新2.5.3.2.4下的列表。
提議:在通過試驗驗證的基礎上,日本專家提議在2.5.3.2.4下現已劃定的有機過氧化物一覽表中增加兩個新物質的條目:叔丁基過氧異丙基甲酸酯(濃度≤ 62%)和過氧化新戊酸叔己酯(濃度≤ 52%在水中穩定分散)。
六、丁烯的運輸
提案方:西班牙;提案序號:16
簡介:“丁烯”這一名稱包括1-丁烯、順-2-丁烯、反-2-丁烯和異丁烯等4種異構體。目前關于丁烯有兩個編號——UN1012丁烯和UN1055異丁烯,由于兩個UN編號的運輸條件略有不同(異丁烯的最大允許壓力略高,填充率較低),應將異丁烯按照UN1055運輸最為恰當。提議:為明確避免異丁烯在UN1012下分類和運輸,西班牙提出兩種方案:
(1)將第3.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中UN1012的名稱和描述修改為:UN1012丁烯混合物或1-丁烯或順-2-丁烯或反-2-丁烯。
(2)在第3.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中,對UN1012新增特殊規定SP XXX:“本UN編號包括丁烯混合物、1-丁烯、順-2-丁烯或反-2-丁烯的運輸。對于異丁烯的運輸,見UN1055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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